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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扫黑伸张社会正义,铁拳除恶守护平安枫溪(附典型案例)
时间:2018-02-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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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剑扫黑伸张社会正义,铁拳除恶守护平安枫溪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同志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全党动员,人人参与,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通知下发后,枫溪检察院积极学习领会《通知》精神,根据区委和上级院关于“妥善做好案件处置工作,深化治安整治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相关工作要求,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贯彻落实。
枫溪检察院不断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阵地,借助“两微一端”等新媒体,积极宣传检察机关开展社会治安大整治行动的工作部署和成效,提升群众安全感和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开展治安大整治的浓厚氛围。
打防结合,多措并举,掀起扫黑除恶新高潮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法难容
严厉打击涉黑社会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扫除黑恶犯罪,弘扬社会正气
任何人不得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接下来,枫溪检察院将扩大宣传覆盖面,选择一批典型案例,广泛、深入开展打击涉枪涉暴涉黑涉赌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宣传,着力实现镇、村宣传全覆盖,营造人人关注“扫黑除恶”、人人参与“扫黑除恶”的强大舆论声势。
潮州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犯罪法制宣传案例
潮州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日前,公布一批依法惩治犯罪法制宣传案例,着力加强法治宣传警示教育。
1、苏某、郑某、邱某抢劫案
2015
年
10
月至
2016
年
4
月间,被告人苏某、郑某、邱某等人携带砍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窜至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等地,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将被害人杨某、张某、文某等人的手机、摩托车、现金等财物抢走。被告人苏某、郑某合伙抢劫作案共
13
宗,抢得赃款物共值人民币
17961.48
元;被告人邱某合伙抢劫作案共
4
宗,抢得赃款物共值人民币
3495.52
元。经湘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郑某、邱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判处苏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判处邱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
2、黄某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2013
年至
2016
年间,被告人黄某将其在网上购买的
3
支枪状物及其朋友的
2
支猎枪藏放于其家中
,
还多次向他人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
年
7
月
20
日,公安机关在黄某位于饶平县三饶镇的家中查扣了黄某持有的甲基苯丙胺共
96.01
克,还查扣了上述枪支。经饶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
本期编辑:陈图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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